为加强公文档案的管理,依照学校公文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领导工作的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1. 校级公文处理
(1)重大事项,交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处理签阅并登记存档;
(2)一般事项,按照分工交由主管领导负责处理签阅并登记存档;
(3)与学院关系不大的一般性来文,由综合办公室编发来文目录,或摘报给相应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可要求送递此类文件原文,并做好登记;
(4)范围不清的来文由综合办公室协调处理并登记存档。
2.其他公文处理
(1)涉及学院工作内容的交由主管领导处理签阅并登记存档;
(2)与学院关系不大的一般性来文,由综合办公室登记存档;
(3)学院自行制定公文、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院领导阅示签发存档并以下行文方式交由各办、系、基学组织、研究基地贯彻执行。
3.公文的登记与存档
(1)上级来文领导处理签阅后,如需返回的公文阅后返回发文机关,不涉及保密的公文由综合办复印登记存档;
(2)上级来文不需返回的院领导处理签阅后由综合办登记存档;
(3)一般性不涉及到学院工作的公文由综合办直接登记存档;
(4)其他公文由综合办等级存档;
(5)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