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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22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4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科学基金捐资。

第四条  省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基金项目的终审;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领导及省内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省科学基金是指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分为重点和面上)、省青年科学基金、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科学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科技厅职责

1、起草重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2、起草年度申报通知并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

3、组织受理省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

4、组织专家对省科学基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5、项目中期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执行中途内容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6、组织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

(二)省财政厅职责

1、安排省科学基金年度预算;

2、组织财务专家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进行中期审查;

3、会同省科技厅监督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组织财务专家对通过省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指南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省基金办。

第八条 凡在省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在职在岗科技人员,经依托单位择优推荐均可申请省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者曾主持的省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四)申请者当年只申请1项省科学基金项目; 

(五)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者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1日未满45周岁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科研院所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职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申请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1日未满55周岁;面上项目申请者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1日未满55周岁。

(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高校申请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企业、科研院所申报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者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四)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

留学归国基金项目申请者申请当年11日未满45周岁,具备硕士或以上学历并在国外留学或访问1年以上,归国时间不超过3年的条件。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学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单位要编报协作经费预算;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8%。

(五)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生的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科学基金管理部门为协调和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管理费年度预算不高于当年总经费的3%。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时,应同时提交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预算明细;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报省财政审核批复后,联合下达指标文件。省财政厅通过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部门预算单位资金直接下达项目单位,非部门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省科技厅后,由科技厅负责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基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省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省基金办负责组织省科学基金项目的初审、同行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参加同行专家评审。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终审时要求被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到会答辩。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三)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四)申请者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 

(五)申请者已获资助项目不按计划完成的;

(六)承担省科学基金项目三次的。

经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予参加同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基金办应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采取网上评议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审,视为无效评审。每份申请书的有效评审意见在3份以上方可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

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学科及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提请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高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学科专家组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专家组评审结果,召开省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基金办将获资助项目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省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审专家的选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审专家;

(二) 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人参加的、本单位申报的项目;

(三) 评审专家的学科代码必须与申请项目的学科代码相近;

(四) 上一年评审工作中无效评审意见不超过3份。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不受理交叉科学研究项目,其他基金中资助交叉学科项目不超过总项目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的要求填写《黑龙江省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省基金办。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2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并将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返还依托单位存档和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黑龙江省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当年1230日前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期为两年,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重点项目为三年,省基金办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青年科学基金、省归国留学人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黑龙江省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验收。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验收申请书和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基金办,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基金办。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4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通知依托单位;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依托单位。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        

第四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禁止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禁止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并按年度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四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省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科学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办署名举报。

第四十五条  省基金办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结题报告且不说明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采取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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