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0〕43号
关于印发《88038威尼斯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参阅国家及其他高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2009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88038威尼斯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2008级学生仍执行校字〔2005〕19号文件所颁发的2005版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88038威尼斯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88038威尼斯(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培养方案中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外均为必修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实践环节(基础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可改选其它课程。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拟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记载,“良好”和“优秀”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均按“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环节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根据《88038威尼斯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补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制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的理论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考试,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四章 选修、免听和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下学期的选课,经退、补选后确定最终选课结果。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通过自主学习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交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免听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因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第三学期进行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批次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六)处于毕业学年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属于二次转学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八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修完前两学期课程后,开始进行留(降)级、退学的学籍清理工作。体育课程不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
第三十九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且不足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二)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或连续留(降)级的学生;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未完成学业或按照培养过程不可能在六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于第三周末结束。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结果,由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结果,经院系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核实并上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留(降)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留(降)级。
第四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四十四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其中实践环节应根据重作所需时间提前申请),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并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请假离校者,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若对学校依据本管理规定做出的各级各类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88038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