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学期检查(以下简称“学期检查”)是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情况的全面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及时解决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期检查范围包括全日制在校学历博士、硕士研究生。除特殊说明外,学期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检查于每年4月中上旬进行,4月20日截止;秋季学期检查于每年11月中上旬进行,11月20日截止。学位论文开题所在学期的学期检查与开题报告会结合,博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与最后一次学期检查结合,时间可不受学期检查时间的限制。
第三条 学期检查形式及要求
(一)学期检查需成立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评委2或4人、秘书1人。硕士生学期检查小组成员须为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博士生学期检查小组成员须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可任组长。检查小组由导师(组)召集,并报本学科所在单位审批,各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工作。
(二)研究生需填写《88038威尼斯研究生培养过程学期检查表》(附件:1)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期检查小组。
(三)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研究生自述20分钟,检查小组提问应不少于15分钟。自述内容包括:本学期学习情况、文献查阅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或已取得的成果、拟进行的研究工作或预计取得成果,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后期工作计划。提问内容视论文工作研究计划、论文工作计划和导师安排确定,严格审核并客观评价论文工作进度以及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等项目。
(四)检查结束后,组长签署评议意见,秘书将材料报各单位教务办,教务办将本单位检查材料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
第四条 学期检查的内容
(一)第一学期,主要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情况、对研究课题了解情况、研究方向确定情况及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科学性,重点检查培养计划的科学性及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检查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第二学期,主要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文献查阅情况、文献综述撰写情况及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课程学习成绩是否合格,是否取得规定的学分。各单位需在第二学期最后一周将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检查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第三学期,重点检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情况。
(四)学位论文开题后,主要检查论文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已完成研究内容及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行性。
第五条 学期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研究生培养计划与学科培养方案不符者、没有按计划完成规定学分者、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对完成工作量较少或阶段成果较少者,各单位教务办需及时通知研究生及导师。
(二)对论文选题不当、论文工作中存在很大困难等问题较严重的研究生,导师(组)要督促其及时调整计划,做出适当处理,尽量保证研究生按期答辩。对确需延期答辩且理由正当者,应调整计划,并于学期检查当月月末之前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对无正当理由难以完成论文工作而不适合继续培养者,导师(组)可提出终止其论文工作的建议,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学期检查小组将处理结果汇总后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所在单位教务办,说明学期检查的总体情况、应受查人数、实受查人数、工作正常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对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说明。教务办将本单位检查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第六条 建立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各学期检查表、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表和博士论文工作研究计划。硕士生提交论文前,各单位教务办检查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合格后将档案存档并允许其提交论文。博士研究生提交论文前,各单位教务办检查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合格后由答辩秘书将其档案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复核,5个工作日后答辩秘书将审核合格的档案以及学位论文一并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处存档并进行盲审;档案不合格或盲审未通过者,学期检查材料返还各单位教务办,学位论文盲审有关规定按校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提交论文后,论文评审或盲审不合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需由导师(组)及以往学期检查小组成员向学生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后,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